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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山市博物馆章程

鹤山市博物馆章程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 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、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《博物馆条例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  本单位名称是鹤山市博物馆。

第三条  本单位住所是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鹤山文化中心东区。

第四条  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。

第五条  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贰拾壹万元。

第六条  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
第七条  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
第八条  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鹤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  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文物收集、保藏、研究、陈列,传播文化科学信息

第九条  本单位的业务范:文物收藏、研究和展示。通过征集收藏文物,从事科学研究,举办陈列展览,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,为政府机构及广大市民提供服务,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。

第三章举办单位

第十条  举办单位(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)的权利:
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
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
(四)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,副理事长;
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
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
第四章理事会

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
第十一条  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
第十二条  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
代表政府有关部门、举办单位的理事3名,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;

代表本单位的理事3名,由鹤山市博物馆现任副馆长及选举产生两名人员组成;

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3名,由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推选产生。

第十三  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
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
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四)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
(五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
(六)按程序终止不宜再履行理事职权的理事资格;

(七)提名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
(八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

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十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
(十一)组建下届理事会,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
(十二)促进本单位与政府部门、社会公众等的沟通联系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节理事

第十四条  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
第十五条  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第十六条  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
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
第十八条  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第十九条  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条  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
第二十一条  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
第三节理事长

第二十二条 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。

第二十三条  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四条  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
第四节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,分别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(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,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,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,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)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
第二十七条  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  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包括:

(一)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(二)审议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审议本馆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
(四)审议本单位拟向上级部门申请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;

(五)审议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;

(六)审议本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。
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九条  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
第三十条 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五章管理层

第三十一条  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第三十二条  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日常业务管理;
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,负责财务资产管理;

(四)负责工作人员管理;
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
(六)向理事会提出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;
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三条  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并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
第三十四条  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五条  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条  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  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八条  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  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四十条  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一条  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七章信息披露

第四十二条  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年度报告信息。

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  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四十四条  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  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  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七条  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九章章程修改

第四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九条  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章附则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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