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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山市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为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 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的制度

鹤山市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为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

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的制度

鹤山市博物以自身现有恒温恒湿专业文物库房、设备设施藏品保管条件,专业程度方面的文物藏品公益鉴定服务、一定程度方面的文物藏品养护、修复技术,现面向公众(含单位、团体及个人委托)代为保管各类藏品、艺术品,同时利用官方网站及多媒体账号为公众提供文物基本资料查询、文物图片下载;提供文物公益咨询鉴定、藏品养护、修复的咨询与帮助。

一、职责

1.鹤山市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藏品寄存、代保管服务,藏品鉴定与养护的管理和监督。

2.藏品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公众各类藏品的寄存、代为保管服务工作(需拍照存档及公众本人签名确认藏品各类信息)。  

二、藏品寄存、代保管服务工作制度

1.寄存、代为保管的藏品如果是文物,则须是具备文物收藏资格的合法藏品,来源清晰,权属明晰。

2.寄存、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,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。

3.公众将藏品交予馆代保管时,经对方同意,本馆或将其进行展出,并在展览中标明收藏者身份。

4.鹤山市博物馆对寄存、代管藏品进行免费的保管、养护、修复服务,同时本馆享有寄存、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、研究权、展示权。

5.收藏者和鹤山市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,依法订立相关寄存、代保管协议;所有寄存、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馆方有关专家的鉴定其现状、年代与真伪,双方确认无误后,再签订协议,方入库建档。

6.寄存、代管藏品一旦入库,必须按照本馆相关文件进行管理。

三、文物鉴定制度

1.本馆于2022年开始每月定期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咨询鉴定服务,包括寄存、代管藏品。

2.本馆有权对代管藏品进行统计包括但不限于藏品定名、年代、尺寸、现状、来源和真伪等信息。

四、代管藏品的养护、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

1.代管藏品的养护、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瓷器、书画、铜器、杂项等器物类型。

2.提供代管藏品的养护、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本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。

3.养护、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、用语文明,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。

4.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、紧急的藏品养护、修复情况和事项时,应向咨询者明示,并提出相关建议。

6.咨询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馆进行藏品养护、修复和帮助咨询,联系方式:0750-8838125、8838853(馆藏部)

五、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的服务制度

1.公众如需查阅文物学、考古学、博物馆学、艺术史、工艺美术等相关书籍与资料,可通过电话进行预约申请。

2.馆内图书资料由仅供查阅,不外借外出馆,公众有复印、扫描需求,需要于馆方签订相关协议。

六、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鹤山市博物馆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