鹤山市博物馆“博物馆之友”章程
一、宗旨和任务
鹤山“博物馆之友”是博物馆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,其宗旨为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推动鹤山市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,促进鹤山市博物馆与鹤山博物馆之友会员的共同进步,推动鹤山地方文化与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“博物馆之友”的任务:加强与群众的互动,及时了解群众意见及要求;增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、合作,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及方法;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,利用社会力量办馆,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;为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热心人士提供各种信息、资料和交流平台,推动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个人及社会文化的共同进步。
二、人员构成:
“博物馆之友”由馆外热心公益事业、热爱地方历史文化,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或机构、团体组成,在国家文物法规及其他各种相关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三、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权利
(一)可以免费参观本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;
(二)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、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、展销活动;
(三)可以参加本馆“博物馆之友”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;
(四)享受本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、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;
(五)可以免费查阅我馆资料室资料;
(六)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可以鹤山市博物馆官网、微信公众号上发表;
(七)博物馆之友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寒、暑假活动。
四、“博物馆之友”的业务范围
(一)为鹤山市博物馆事业发展出谋划策;
(二)宣传鹤山历史文化,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;
(三)开展各种文博专业交流活动;
(四)举办专题知识讲座;
(五)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;
(六)组织志愿者,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。
五、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义务
(一)对本馆展览、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;
(二)通过各种途径对我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;
(三)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、征集文物、开展文物鉴赏、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;
(四)本人或介绍他人来博物馆做志愿者或临时义工;
(五)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、展览等方面的信息;
(六)优先向鹤山市博物馆捐赠或出售文物、资料等收藏品。
六、“博物馆之友”的管理
(一)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登记由鹤山市博物馆办公室负责;
(二)每年举办一次年会,总结工作,制定计划,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“博物馆之友”进行表彰;
(三)一年之内联系不上或经联系仍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;
(四)鹤山市博物馆拥有对“博物馆之友”的最终解释权。
七、参加办法
由本人前往博物馆博物馆填写申请表,也可以将相关申请材料发送至我馆电子信箱(gdhsbwg @163.com),经过审核通过后,由我馆颁发“博物馆之友”证书。
附件:
博物馆之友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
姓 名 | 性 别 |
照 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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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 学 历 | ||||||
工作单位 | |||||||
所在部门 | |||||||
职 务 | |||||||
电 话 | 传 真 | ||||||
通讯地址 | 邮 编 | ||||||
家庭地址 | |||||||
本人自愿申请加入鹤山市博物馆之友协会,遵守协会纪律,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。 申请人签字: 日期: 年 月 日 | |||||||
单位审核意见 | |||||||
领导签字: 日期: | |||||||
备注 | |||||||
有何特长、爱好、业务技能或专业成果 | 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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